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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协同伙伴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 《公司法》 《民法典》 《行政许可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合作伙伴行为的通知》(市监总公告2020年第10号) 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 注册协同伙伴机构的设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具备从事工商登记合作伙伴业务的专业人员 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注册合作伙伴机构的执业范围 代办公司、非营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 提供公司、非营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咨询、辅导等服务 五、注册业务伙伴机构的管理 资质审批 由市监局对申请设立的注册协同伙伴机构进行资质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工商注册协同伙伴机构备案证书》 执业范围限于《备案证书》载明的范围 备案管理 注册协同伙伴机构应当向市监局备案执业人员和业务范围等信息 市监局建立注册业务伙伴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录 日常监管 市监局定期对注册合作伙伴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其执业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接受社会公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 惩戒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注册协同伙伴机构,市监局可采取行政处罚、取消备案、吊销《备案证书》等措施 对于违法执业的执业人员,市监局可采取限制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六、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可对注册协同伙伴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市监局举报 市监局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注册合作伙伴机构的监督,共同维护工商登记市场秩序